DIN EN 1991-1-4:2010-12 的适用范围是高度不超过 200 m 的建筑物和工程结构。 根据 DIN EN 1991-1-4/NA:2010-12 对 1.1 (2) 的补充,高度限值可增加至 300 米高。
一个国家/地区的风区划分通常使用风区图进行。 不过,由于风区图的分辨率相对较低,对个别过渡区域进行正确分类相对困难。 因此,可以非常方便地根据行政边界确定风分区,例如使用 Dlubal 在线服务雪、风和地震分区图。
根据 DIN EN 1991-1-4/NA:2010-12,附录NA.B ,可以使用以下替代方案来确定相应建筑位置的风压 qb。
高度不超过 25 m 的结构的简化峰值速度压力
在这种方法中,为了简单起见,可以将峰值速度压力作为一个恒定值应用于整个建筑高度。 根据附录 NA.A,在表 NA.B.3 中规定了风区 1 到 4 的相关速度压力。 对于高度大于 25 m 的建筑物和位于北海岛屿上的高度大于 10 m 的建筑物,风压峰值必须按照公式 (NA.B.1) 到 (NA. B.8), 或按照 NA.B.2.
正常情况下与高度相关的峰速压力
对于高于地面 25 m 的建筑物,在使用公式 (NA. B.1) 至 (NA.B.8) 或按照 NA.B.2。
按照 DIN EN 1991-1-4 NAB.3.3 将正常工况分为三种不同的剖面:
- 内陆地区
- 沿海地区(向陆地5公里宽的区域以及波罗的海的岛屿)
- 北海群岛
受地面粗糙度影响的最大风速压力的精确计算方法
如果建筑物的位置受地形影响很大,或者靠近内陆水域,则风压峰值必须按照 NA.B.2 确定。
平坦地形中的风速峰值按照地形类别 1 到 4 进行划分。 如果在一个地形类别中的等级不能绝对确定,则必须选择相应的更平坦因此更不利的地形类别。
竖向墙上的风荷载(取决于建筑物高度)
如上所述,对于高度不超过 25 m 的结构,简化的速度压力(方法 1)可以作为一个恒定值应用于整个建筑高度。
如果采用其他两种方法中的一种,则在风范围 D 内,可以在建筑物的高度上以渐变的方式施加速度压力。 对于尺寸b <h ≤ 2 ⋅ b的建筑物,假设下部条带高度为b,上部条带高度为(h - b)。
对于尺寸 h> 2 ⋅ b 的建筑物,假设下部条带高度为 b,上部条带高度为 (h - b)。 中间的区域应划分为适当数量的中间条带,中间条带高度为 hstrip 。
在 RFEM 和 RSTAB 中,在产生荷载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垂直墙的风压范围 D 上的速度压力的梯度。